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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安英杰与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英杰,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安英杰。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俊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巨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英杰与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英杰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英杰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付原告安英杰430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