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香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香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45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代理人范见龙、江炎炎。被告何香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香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