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满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满城县丽宏涂布纸厂与桐庐之江纸塑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丽宏涂布纸厂,桐庐之江纸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满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丽宏涂布纸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南马村。代表人史占旺。被执行人桐庐之江纸塑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洋洲路99号。代表人张小荣。本院在执行满城县丽宏涂布纸厂与桐庐之江纸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四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