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游英明、武金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游英明,武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过建奇。委托代理人:陈其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英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金花。再审申请人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游英明、武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信可��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信可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