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848号申请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18041435-7。申请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31400051/2288661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石狮市雷斯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泉州市豪兴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 朱 天友审 判 员 ?? 金 楚才人民陪审员 ???吴汉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