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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郑祥敏与王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敏,王忠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郑祥敏,农民。被告:王忠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敏与被告王忠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祥敏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祥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郑祥敏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杨万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