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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圣达商业汽车修理厂承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