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帮明与冯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帮明,冯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956号原告王帮明,男,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现住聊城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强,东昌府区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真,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高级财经职业学校教师,住聊城市开发区。原告王帮明与被告冯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帮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冯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3日,王伟在我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冯真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如逾期还款,被告应按借款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赔偿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真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冯真辩称:我不应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我不是借款人,应由借款人王伟还款。担保人也不是我自己,更不应由我自己还款。该笔借款到期后王伟对我讲已还了5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10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一份,用以证明王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冯真担保的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二、王伟签字的借款借据一份,证明王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证明该借款还款时间延至2011年7月2日,担保期限同时顺延。被告对借款借据没有异议,但对王伟书写的“该借款还款期限延期到2011年7月2日,担保期限同时顺延”下面被告书写的2010.10.2的日期,称不是当时书写。是2013年4月左右书写。之所以这样书写是因原告在2011年7月1日,带领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打我,说签字后就与我没任何关系了,如果不签还到单位和家里找我。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这样写的。三、被告个人薪金的证明及个人不可撤销担保函,证明被告在担保前对担保责任很了解。被告的异议是签字属实,但对内容不了解。被告称借款到期后,王伟还了5000元,原告无异议并称还了原告5000元利息。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6月3日,王帮明与王伟、赵龙刚、冯真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王伟向王帮明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7月2日。由赵龙刚和冯真连带责任担保。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告应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赔偿利息损失。2010年6月3日,原告将50000元交付给王伟,王伟为原告书写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王伟及赵龙刚、冯真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0月2日,王伟、冯真经与原告协商将还款日期顺延至2011年7月2日,担保期限也同时顺延,王伟、冯真分别重新在借款借据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确认。2013年1月,王伟偿还给原告5000元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款逾期未还时,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2013年10月2日原被告重新协议将还款日期顺延至2011年7月2日,担保期限同时顺延也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逾期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还利息。被告冯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伟追偿。被告称2010.10.2的日期,称不是当时书写。是2013年4月左右书写。之所以这样书写是因原告在2011年7月1日,带领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打被告,说签字后就与被告没任何关系了,如果不签还到单位和家里找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这样写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即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据,也未向有关部门报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不是自己担保,不应只起诉自己。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帮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3日起,按本金50000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申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