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管琴与罗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琴,罗才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北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管琴,女,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罗才文,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琴诉被告罗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琴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琴撤回对被告罗才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琴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