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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管琴与罗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琴,罗才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北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管琴,女,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罗才文,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琴诉被告罗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琴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琴撤回对被告罗才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琴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