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姜东锋、刘丹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锋,刘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东锋,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地掌镇南峪村,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干部,住长武县昭仁镇北关村755号。身份证号码:6104281980********。2006年至2008年任长武县相公镇团委书记、司法助理员;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长武县相公镇民政干事、司法助理员;2011年3月调至长武县林业局工作。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丹龙,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小东庄村,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住长武县昭仁镇南关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7********。1994年至2007年在长武县相公镇人民政府担任广播员、果业干事、文书工作;2007年至2011年任长武县相公镇科技副镇长;2011年6月调长武县彭公镇人民政府工作,任副镇长。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字(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东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三年。二、被告人刘丹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姜东锋、李丹龙不服,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12)咸刑终字第0017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长武县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8月6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3年9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长武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享受低保的村民进行调整时,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预谋以长武县相公镇南村杨广民、郭甲和,坳里村张金牛、贺峪村孟建福四户人的姓名办理了1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姜东锋从杨广民、郭甲和的户名下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8829.71元归个人所有;被告人刘丹龙从张金牛、孟建福的户名下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161.66元归个人所有。以上二人共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7991.37元。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向长武县纪委上缴了赃款,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广民、郭甲和、杨飞、张金牛、郭甲治、胡致瑞等证言;3、长武县民政局文件、银行存款查询资料、长武县纪委《证明》、长武县纪委立案审批表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冒村民之名,骗取农村居民低保金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为他们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已主动向长武县纪委交待了犯罪事实,退回了赃款,属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长武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享受低保的村民进行调查调整。时任长武县相公镇副镇长的被告人刘丹龙讨取了长武县相公镇贺峪村村民孟建福、坳里村村民张金牛两户四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东锋。时任长武县相公镇民政干事的被告人姜东锋讨取长武县相公镇南村村民杨广民、郭甲和两户七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人姜东锋以上四户十一人姓名申报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长武县民政局审查批准文件下发后,被告人姜东锋用中性笔涂抹了上述四户人名字,分别为其和被告人刘丹龙在相公信用社开了存折、办了银联卡。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姜东锋从杨广民、郭甲和名下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8829.71元,被告人刘丹龙从张金牛、孟建福名下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161.66元,以上二被告人共领取27991.37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于2012年3月12日向长武县纪委上缴赃款分别为27000元和10955元,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12年3月21日长武县纪委立案查处。2012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立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2)户籍证明信二份:证明姜东锋,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地掌镇南峪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003170215。刘丹龙,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小东庄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708205014。(3)长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公镇人民政府证明各一份:证明姜东锋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14日任相公镇民政干事职务。(4)长组发(2007)061号、长组发(2011)078号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文件:证明刘丹龙2007年、2011年分别在相公镇、彭公镇任副镇长职务。(5)长武县相公镇南村杨广民反映材料:证明2012年他得知低保金被人冒领。(6)相公镇坳里村民委员会、贺峪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2009年坳里村未给张金牛名下两人申请低保金;贺峪村未给孟建福申请低保金;南村未给杨广民名下三人、郭甲和名下四人申请低保金。(7)被涂抹的【长民(2009)53号长武县民政局文件】复印件:证明相公镇低保对象花名册中,坳南村一户编号583、贺欲村一户编号609、南村两户编号分别为635、641,四户低保姓名被涂抹,未能确认。(8)【长民(2009)53号长武县民政局文件】复印件:证明被涂抹的四户低保户分别为583号张金牛、609号孟永福、635号郭甲和、641号杨广民。(9)银行存款查询材料复印件:证明截止2012年2月21日,杨广民的2704121001109000524937信合账号上余额为人民币77.15元;户郭甲和的2704121001109000528754信合账号上余额为人民币1843.14元;张金牛的2704121001109000528827信合账号上余额为人民币522.32元;孟建福的2704121001109000528902信合账号上余额为人民币716.02元。姜东锋从上述账户上支取现金人民币18829.71元,刘丹龙从上述账户上支取现金人民币9161.66元,二人共支取现金27991.37元。(10)收条三张:证明姜东锋、刘丹龙分别向县纪检委缴款27000元和10955元(11)长武县民政局民政助理员职责一份:证明“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是民政助理员的职责。(12)长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二份、立案审批表二份:证明纪检委查处姜东锋、刘丹龙违法案件立案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姜东锋、刘丹龙向纪检委主动交待违法事实,交纳赃款时间为2012年3月12日。(13)相公镇政府《证明》二份:证明姜东峰2009年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抗洪救灾先进个人;刘丹龙2010年被咸阳市政府评为全市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2、证人证言杨广民证明:2008年他想申请办个低保,找过村长和姜东锋。2012年2月份他到县民政局查询他享受有低保,到相公镇信用社查证,低保金被人领了。3月21日左右他将低保金存折挂失了…到现在他没有领过钱,…今年2月20号左右,县纪委来调查这事。姜东锋拿了9000元交给他说是低保款,一个星期后,姜东锋又把这钱要取了,说是以后纪检委给他这笔钱。郭甲和证明:2011年村上要他的低保证时,他说没有的。到了2012年3月3日,姜东锋和村支书、村长来找他,姜东锋给了他10000元现金和一个存折,县纪委后来将他的存折拿走了…。杨飞证明:2009年他找刘丹龙给孟建福办个低保,他把孟建福家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交给刘镇长(刘丹龙)了。…今年3月10号左右,刘丹龙将孟建福的低保证及存折(存折余额95.12元)交给了他,说这出了点问题。张金牛证明:2009年5、6月份,他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给了刘丹龙想办个低保。到了2012年3月份,刘丹龙给他电话说叫取存折哩。他取存折后到信用社把存折上剩下的1800元取了。过了几天刘丹龙电话说钱取不成了,他就把钱交给刘丹龙了,低保证现在他处,存折交给纪检委了…从2009年到现在他没领过低保。郭甲治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姜东锋找到他称其把郭甲和的低保款领了,然后姜东锋当着村支书的面交给他人民币10000元整。胡致瑞证明:杨广民、郭甲和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2011年8、9月份镇上安排民政工作站核对享受低保对象的时候他才发现有杨广民、郭甲和。2012年3月14日晚,姜东锋找到他说其给郭甲和办好低保后钱被他用了,当时要给郭甲和退低保款,姜东锋当着他的面给了郭甲和人民币10000元整。(7)长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正建发、长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主任代军证明:姜东锋、刘丹龙在县纪检委未立案查处前,已主动交待了案件事实,交纳了赃款。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姜东锋供述2009年6、7月份,他让刘丹龙在地掌乡政府找个熟人,给他母办低保,刘丹龙讲“你管(办低保)这事哩,划不来到地掌乡找人。”此后,他按照刘丹龙提供的张金牛、孟建福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给刘丹龙申报了四个人的低保,给他申报了7个人的低保。申报批准文件下发后,他用中性笔涂抹了这几户人名字,又分别给他和刘丹龙在信用社开了取款账户,他大约取了18830元左右。(2)被告人刘丹龙供述2009年姜东锋让他找个熟人在地掌乡给姜东锋之母办个低保,他说:“你是民政干事,你岳父是相公镇人,给你岳父办个低保”。过了一段时间,姜东锋说,在坳南村原村长张金牛和贺峪村孟建福名下给他办个低保,他就将张金牛、孟建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骗来交给姜东锋。又过了一段时间,姜东锋把低保证给他,并说“将这放到你跟前领着”。过了一段时间,姜东锋给他办了取款存折,并将取款存折、低保证、第一次取的钱一起给了他。他也就放下了。2010年初,姜东锋问他低保款再领着吗?他说信用社人太熟领不成,姜东锋又给他办了个卡,他就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孟建福、张金牛低保账户上共取款916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身为镇政府干部,利用监管、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作便利,收取农村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报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共同预谋实施了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东锋预谋并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刘丹龙获取了赃款,系从犯。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在检察机关尚未发现其犯罪事实前,已主动向纪检部门作了交待,属犯罪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姜东锋、刘丹龙当庭认罪,退回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东锋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丹龙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航会审 判 员 车建国人民陪审员 尚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