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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万竹良与陈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竹良,陈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37号原告万竹良,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海珠区万氏达鞋业经营部个体经营者。被告陈民学,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万竹良诉被告陈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国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竹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民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竹良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在原告店里批发女鞋一批,欠款7000元,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裁决。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至今仍然没有付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确认欠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万达鞋业货款70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确认欠原告货款7000元,故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清付货款7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民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付货款7000元给原告万竹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魏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岚郭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