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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金杯与赵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杯,赵永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27号原告:张金杯。被告:赵永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杯与被告赵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金杯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金杯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贤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杯撤回对被告赵永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金杯负担。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