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守明与王国勤、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许守明,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勤,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宝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守明与被执行人王国勤、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守明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勤、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