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丰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4)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齐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694号申请人李忠,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杨原县。被执行人齐坤山,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李忠诉齐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