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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秀,马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秀。委托代理人张翊鹏。被执行人马毅。李玉秀申请执行人马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马毅腾出承租的李玉秀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宏府嘉会广场门牌号为A11011号房屋并向李玉秀支付房屋租金638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李玉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将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李玉秀。经查,被执行人马毅至今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玉秀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申请人李玉秀仍享有对被执行人马毅房屋租金6380元及违约金未得到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玉秀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