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钟山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钟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XX县沱江镇寿域路。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钟山镇河东路19号。被执行人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钟山县县城。被执行人钟山县人民政府,地址:钟山县县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宏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钟山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