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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耀兰与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第一搬运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耀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第一搬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许耀兰,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第一搬运站。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新街。法定代表人:李秋波,男,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许耀兰依据已生效的(1998)武田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3月17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陆大勇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志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