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世晓、林桂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世晓,林桂芹,刘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1号。被执行人刘世晓。被执行人林桂芹。被执行人刘可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晓、林桂芹、刘可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