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硕与被告朱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硕,朱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孙硕,男,1987年4月14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紫荆花苑106楼1门3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704140318。被告朱彤,女,1990年9月14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20519900914272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硕与被告朱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硕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