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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高远与王玉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远,王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吴高远,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鑫,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高远与被执行人王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高远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玉鑫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