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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0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耀,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梁耀,男,1958年7月1日生,身份证号:4501031958********,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号。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一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耀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0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0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东5栋(干货市场C栋)三层B3015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耀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