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李新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码313000512930954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泉州市威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付款行泉州银行晋江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8月6日,票据已由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转让给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新贵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林荣宗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珊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