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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佘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址。原告刘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佘某的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佘某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亦未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