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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焦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张某。李某甲诉李某乙、焦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乙、焦某、张某应于2013年9月8日前协助李某甲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共有人注销手续,其但至今未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证中的共有人李宏波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