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上海从越炉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从越炉业机械有限公司,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从越炉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勇冠,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壹宗(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