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罗洪忠、张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球,罗洪忠,张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陈广球,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罗洪忠,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诗韵,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赛春,女,1961年5月22日出,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球诉被告罗洪忠、被告张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球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