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洪源、刘光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洪源,刘光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1697号原告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刘洪源,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刘光丰,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源、刘光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洪源、刘光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洪源、刘光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长沙伟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