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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西玲与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西玲,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王西玲,女,汉族。被申请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号。法定代表人缪木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西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债权1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债权1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