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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徐胜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徐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4号。被执行人徐胜亮。我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97.9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