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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关世杰诉被告郑若轻、肖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世杰,郑若轻,肖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关世杰,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主张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蔡鹏,系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若轻,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肖卫东,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世杰诉被告郑若轻、肖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