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覃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21号覃祚雄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祚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祚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祚雄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故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军、韦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祚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箱(已判刑)窜到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趁无人之机,将陈×康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华鲨牌HS125-9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窃走,覃×箱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覃祚雄则驾驶该车逃离现场。2013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道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伺机盗窃韦×盛的摩托车时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覃祚雄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覃祚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覃祚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箱(已判刑)窜到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趁无人之机,将陈×康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华鲨牌HS125-9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窃走,覃×箱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覃祚雄则驾驶该车逃离现场。2013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道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催泪喷射器和一把小刀,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伺机盗窃韦×盛的雅马哈牌JYM125二轮摩托车(价值6100元)时被群众发现,群众在拿木棍追赶过程中,被告人覃祚雄被木棍打中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催泪喷射器喷向群众,后被告人覃祚雄被群众抓获归案。另查明,2013年3月15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在明知被告人覃祚雄涉嫌盗窃的情况下,仍决定对被告人覃祚雄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覃祚雄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的华鲨牌HS125-9男装二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已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有两名男子将陈×康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公路旁的一辆黑色“华鲨牌HS125-9”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同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以盗窃罪立案侦查;2013年3月14日19时许,韦×盛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1号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粤JW75**黑色雅马哈牌男装二轮摩托车,被两名男子盗窃。同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以抢劫罪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祚雄出生于1988年10月6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道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伺机盗窃韦×盛的摩托车时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覃祚雄被群众扭送到樟木派出所。4、在逃证明,证实于2012年2月22日16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盗窃摩托车辆的被告人覃祚雄在逃。5、武宣县公安局思灵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月22日,武宣县思灵乡甘棠支书覃×德接到犯罪嫌疑人覃祚雄开来的被盗摩托车后交武宣县公安局思灵派出所扣押,该所于次日移交给贵港市公安局樟木派出所。6、贵港市公安局樟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于2013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道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伺机盗窃韦×盛的摩托车时使用的摩托车是覃×道提供,两被告人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在逃窜过程中被群众殴打,覃×道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无法查实该作案工具摩托车的来源。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被盗摩托车属被害人陈×康所有;2013年3月14日18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被撬摩托车属被害人韦×盛所有。8、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6日将扣押的华鲨牌HS125-9黑色二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陈×康;于2013年5月20日将车牌为粤JW75**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韦×盛。9、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伙同被告人覃祚雄盗窃的覃×箱已被本院判处刑罚。10、覃×箱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箱窜到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盗窃摩托车一案的具体位置、状况。11、覃×箱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参与盗窃摩托车的是被告人覃祚雄和覃×箱。12、覃×箱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箱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地点。13、被害人陈×康的陈述,证实于2012年2月22日16时许,其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的一辆黑色华鲨牌二轮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是其于2011年2月28日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为了少缴税,在购买发票上是以3800元的价格,车辆没有入户。14、证人覃×德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22日17时许,接到思灵派出所的电话,告知本村村民覃祚雄与覃×箱在贵港市樟木乡盗窃摩托车,覃×箱已被抓获,而另一嫌疑人覃祚雄则驾驶被盗摩托车逃跑了,叫其想办法做家属工作,动员自首并退还车辆。覃祚雄父母配合工作,积极寻找,同日19时许,覃祚雄骑着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到其家中,放在大院后偷偷溜走了,后其打电话给思灵派出所,思灵派出所过来将车扣押走了。车辆是黑色125二轮摩托车,没有车牌,大概八、九成新,车架号码为LX6PJ3906A1011667。15、覃×箱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22日14时许,覃祚雄开摩托车搭其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玩,后覃祚雄提议去樟木乡盗窃摩托车,并承诺盗窃成功后,给其100元,其答应了。同日16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发现一辆黑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其负责看风,覃祚雄负责偷车。覃祚雄从口袋拿出螺丝批把车头锁撬开,用剪刀剪断电门线,约5分钟后,覃祚雄开着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向其看风的位置驶来并叫其实施盗窃前开来的摩托车在后面跟着。准备到樟木街时,其无法找到覃祚雄,便从樟木村黄岭屯一条小路回家,到寺江村江口屯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被盗车辆是一辆黑色雅马哈牌男装二轮摩托车,无车牌、无尾箱。16、证人韦×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4日18时许,其女婿韦×盛停放在其家门口(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的粤JW75**雅马哈男装二轮摩托车被撬。其老婆在门口发现偷车贼后喊抓贼,撬锁的男子往另一骑着摩托车的男子方向跑去,由于骑摩托车的男子没有启动车辆,两名男子便弃车逃跑。在群众追赶过程中,偷车男子拿出催泪喷雾器向群众喷射,后群众从各个方向帮忙追赶偷车男子,不久派出所干警及群众将其中一名偷车男子制服并维持现场秩序,大家就散开回家了。17、被告人覃祚雄的供述,证实其因没钱购买毒品,于2013年3月14日向“阿道”(即覃×道)提议去偷车,“阿道”同意后,骑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其,携带催泪喷射器和一把小刀,到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时,发现一户人家门口停放一辆黑色雅马哈男子摩托车,当时那些人在家中吃饭,附近没有人。其下车走到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准备割电门线时,被一名抱小孩出门的妇女看见,该妇女发现后叫喊抓贼,其马上朝“阿道”停放摩托车方向跑去,“阿道”刚想启动摩托车,被前来的群众推倒,后我们弃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附近群众拿着木棍追赶我们,群众拿木棍往其左边头部打了一棍后,其转身用喷射器向该名群众喷了一下,喷完后继续逃跑,跑不远就被抓住了,“阿道”则与其跑散了。几分钟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将其带回樟木派出所了。2012年2月份的一天16时许,其骑着摩托车搭载覃×箱到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发现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覃×箱负责看风,其用螺丝批将该车车头锁撬开,用剪刀将摩托车的电门锁剪短,启动盗得的摩托车往覃×箱看风方向开去,叫覃×箱开着开去的摩托车跟在后面,大家一起往樟木方向开去。大概到了樟木乡,才发现覃×箱不见了,其也没有回头去找,开着偷来的摩托车回村了。回到村后,听到覃×箱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就把偷来的摩托车交给村长。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箱在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实施盗窃摩托车的位置、状况;证实被告人覃祚雄伙同覃×道在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古榄屯,实施盗窃摩托车的位置、状况。19、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康被盗的华鲨牌HS125-9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A1218187,车架号码为LX6PJ3906A1011667,未办理入户)价值人民币4250元;证实被害人韦×盛被盗的粤JW75**雅马哈男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10143310,车架号码为LBPPCJLA1A0043624),价值人民币6100元。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祚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祚雄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第二起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第一、第二起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覃祚雄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祚雄为了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祚雄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属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祚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15日起到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朝英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蔡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7、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8、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9、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