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海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海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海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胡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朱全海,该公司董事长。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唯诚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