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商初字第21号原告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童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高景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红权,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旺公司)诉被告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美利浆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诚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良珍,被告中冶美利浆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红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诚旺公司诉称,2013年6月9日,我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11-021401040013521账号拟向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9321万元用于支付其员工欠缴社保金,在汇款过程中,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在选择收款账户时误选了被告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的64101560060466720000账户,导致原本拟用于支付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社保款9321万元全部误汇入了被告的账户。被告仅于2013年6月13日返还原告1783.4万元,其余7537.6万元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自原告处收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原告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537.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不当得利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冶美利浆纸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诉请认可,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兴诚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6月9日《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用款申请书》。原告拟向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汇入人民币13166.64万元(涉案款项即包括在内)的操作流程审批单。证明原告汇款9321万元的收款人本应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二: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证明2013年6月9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11-021401040013521账号向被告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的64101560060466720000账户汇款9321万元;原告将9321万元全部误汇入了被告的账户,原告对被告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被告中冶美利浆纸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自认其与原告无业务关系,涉案款项9321万元确实进入其公司账户。本院认为,对原告的两份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兴诚旺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11-021401040013521账号拟向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9321万元用于支付其员工欠缴社保金,在汇款过程中,由于其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在选择收款账户时误选了被告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的64101560060466720000账户,导致原本拟用于支付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社保款9321万元全部误汇入了被告的账户。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返还原告1783.4万元,下剩7537.6万元被告至今未退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收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于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7537.6万元;二、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占用上述不当得利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23680元由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明夫审 判 员 刘银厚代理审判员 罗卫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