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雍某某与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雍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41658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