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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吉某强奸罪,吉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16号罪犯吉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6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5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本院认为,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