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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长明与史志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明,史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明,男,住保定市定兴县。被执行人史志波,男,住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史志波存款13146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