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长明与史志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明,史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明,男,住保定市定兴县。被执行人史志波,男,住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史志波存款13146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