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因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立民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78号裁决书第一、二、三裁决的内容分别属于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范畴,且均未超过裁决作出时南宁市最低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第四项裁决是属于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一审裁定对起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78号裁决书并未写明本裁决是终局裁决,而是明确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定否认上诉人的起诉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上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对起诉人广西大都泵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林福强审判员 韦卓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