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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怀琴与代平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怀琴,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89号申请人马怀琴,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代平,男,出生年月不详,系“长城”牌轿车所有人。申请人马怀琴因2013年9月18日18时许,惠海卫驾驶被申请人代平所有的“长城”牌轿车沿惠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反向超车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申请人马怀琴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马怀琴受伤、两车受损,马怀琴住院治疗。现申请人马怀琴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平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万元。并由任爱军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代平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马怀琴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代平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