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富。委托代理人:刘海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芝。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委托代理人:龚家勇。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装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宁波维多利亚广场项目系当地重点项目工程,已通过初步设计会审,该工程公开进行了招投标,并已开工。维多利亚公司的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宁波市规划局批准,应能顺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为达到合同无效的目的,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二审判决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深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依法认定无效。因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深装公司与维多利亚公司签订的《宁波维多利亚广场幕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作为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维多利亚公司应返还深装公司200万元保证金。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二审判令该笔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并由双方各半承担,并无不当。深装公司主张维多利亚公司为了达到合同无效的目的,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深装公司审查阶段提供的网页截图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认定。综上,深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助理审判员 李良勇助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