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劳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艮保与郭慎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艮保,郭慎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38号原告刘艮保,男,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慎永,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艮保与被告郭慎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郭慎永达成和解并已当庭履行,此纠纷就此终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艮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艮保撤回对被告郭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郭慎永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