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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永辉与王向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辉,王向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辉,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向党,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永辉申请执行王向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党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