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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崇,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