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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XX与张睿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睿,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XX,女,生于1990年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邢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睿,男,生于1986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靳峰,男,生于1985年12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XX与被告张睿、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晓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靳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我在校外兼职期间认识两被告,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睿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从我处借款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每月1000元。同日,被告靳峰向我出具《担保函》一份,由被告靳峰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责任。随后,我如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但是两被告没有如约还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张睿偿还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2.判令被告靳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睿缺席未答辩。被告靳峰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XX与外出兼职时认识两被告,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睿以手头紧张为由从原告XX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因借款方张睿近来手头不便向出借方XX借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如期偿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1000元。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XX,上述本息如果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如借款方用借款非法经营,出借方不负任何责任。出借人XX身份证号:37082619900112514x借款人张睿身份证号:230805198603110618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本借条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2年6月30日。”当日,被告靳峰为原告XX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担保函我自愿为张睿向XX借款事宜提供担保借款金额壹拾万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担保人承诺:1.在借款期间,不论借款人失踪、死亡或电话联系24小时未果,担保人都有责任偿还借款人的借款。在借款期间如果借款人无能力或丧失能力还款,担保人必须以个人、家庭可以支配的所有经济来源偿还借款人债务担保人靳峰2012年6月30日”。原告XX提交汇款凭证七张,证实原告XX于2012年7月19日、7月20日共向靳峰6227002349182541054的账户汇款8万元。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睿向原告XX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张睿收到自XX的借口壹拾万元整2012.6.30”。收到借款后,两被告并未如约还款。原告XX于2013年10月8日用号码为1561597****电话致电张睿,并制作录音一份,主要内容为,“XX:我问你十万你到底还不还?张睿:你都问我多少遍了。XX:我就再问你一遍怎么了,主要是你给了靳峰8万,然后还有两万,那两万怎么办。张睿:我承认,我十万都给你,我现在没有钱,也没有说不还给你啊”。上述事实有原告XX提供的《借条》一份、《担保函》一份、《收据》一份、汇款凭证七张、录音证据一份及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涛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睿在收到原告XX借款后,应如约还款,其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XX要求被告张睿如约偿还借款本息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靳峰自愿为被告张睿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XX主张权利时间尚在保证期间内,原告XX要求其对被告张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睿、靳峰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视为放弃其举证及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10万元。二、限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借款利息12000元。三、被告靳峰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张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睿负担,被告靳峰对诉讼费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玉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