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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仲执审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小群与泸州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仲执审他字第5号申请人刘小群,女,汉族。被申请人泸州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陈远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小群与被申请人泸州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09)泸仲字第134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泸州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泸州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裁决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09)泸仲字第134号裁决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曹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