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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显龙与吴三六、占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龙,吴三六,占永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胡显龙,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被告:吴三六,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被告:占永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龙诉被告吴三六、占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龙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显龙负担。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力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