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显龙与吴三六、占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龙,吴三六,占永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胡显龙,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被告:吴三六,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被告:占永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龙诉被告吴三六、占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龙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显龙负担。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力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