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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枣经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枣强县监察局与张洪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经初字第00459号原告枣强县监察局,地址:枣强县新华东街,被告张洪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枣强县监察局张洪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监察局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监察局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兰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