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枣经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枣强县监察局与张洪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经初字第00459号原告枣强县监察局,地址:枣强县新华东街,被告张洪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枣强县监察局张洪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监察局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监察局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兰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