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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玉梅与丰锦发、张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梅,丰锦发,张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林玉梅。被申请人丰锦发,无业。被申请人张清华,无业。申请人林玉梅与被申请人丰锦发、张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丰锦发、张清华所有的、座落于淮安市清浦区东风花园A区4幢107室房产(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31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丰锦发、张清华所有的、座落于淮安市清浦区东风花园A区4幢107室房产(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31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