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增户申请执行郝景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户,郝景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43号申请人王增户,男。被执行人郝景岗(郝景刚),男。本院在执行王增户申请执行郝景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三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2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宏 伟审判员 林 长 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