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63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西门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京平,区环保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交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牧龙社区。法定代表人陈长宇,环宇交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青松,环宇交通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石昆,环宇交通公司员工。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环宇交通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2、按环评及审批要求使用轻质柴油,限一个月内办结建设项目环保专项竣工验收手续,待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环宇交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江宁环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高 潮审 判 员 马大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