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林添喜与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喜,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3号原告林添喜,男,汉族,1934年9月8日出生。被告林月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深明委托代理人蒋峥嵘、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添喜诉被告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添喜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添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添喜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添喜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