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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林添喜与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喜,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3号原告林添喜,男,汉族,1934年9月8日出生。被告林月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深明委托代理人蒋峥嵘、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添喜诉被告林月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添喜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添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添喜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添喜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莹 更多数据: